2009年5月7日星期四

从吡叻州的宪政危机看我国的所谓司法独立!

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角色和功能,
有了很大程度的关心和一定程度的理解,
比如司法在解决社会纠纷,
解决各种类型的冲突时应该担负怎样的角色,
为什麽人权保护离不开独立的司法制度,
这些方面大家都有越来越多的讨论和理解,
社会意识的转变虽然不是体制性的改革,
但对体制改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司法机构是一个行政系统,
它要求法官独立地对自己裁判的案件行使权力,
并承担责任.

正常的情况下,
法官行使权力的过程特点是要保持中立,
到法院去都是代表相互冲突利益的当事人,
即便是刑事案件,
也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

司法官员不能站在一方立场上形式权力,
任何人都不能裁判跟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
法官的中立性特别重要,而要保持中立,
就必须要保持一种消极性,
不能过分积极地行使权力,
否则的话,就必然会让人产生怀疑,
法官是否有自己的利益在里头。


然而回顾今天吡叻州的变天事件,
我们面对有史以来的司法宪政危机,
我们人民看到的司法,不过是一种工具,
一种实现执政党的追求党的利益,
党的目标的一种工具,
这是我们所说的不独立司法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我国司法改革在今天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
面临着一直困难的格局。

目前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最大障碍是什麽?
我们现在应该何去何从?
我国的司法改革,

又应如何面临司法"私有化"的问题?

我们《宪法》规定,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但实际上我们在整个司法权力的架构方面,
让司法在财政、人事方面受控于党政。
谁来当院长,谁当检察长,
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来源,
全部都操纵在政党权势手里。


这样的体制在十几年的司法改革中一点也没有动。
虽然过去这些年大家在呼吁,
也遗憾的是,有些案件,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完全无法做到公正。

政法委员会经常对一些重大,

或敏感案件进行提前协调,
把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

警察部门的首长,
在审理之前进行协调,

基本上审判之前已经判决了,
先判後审,後边就变成走过场。

如果我们从客观的角度设身处地地想,
这样的体制使得许多的事情领导人可以一手遮天。
我们没有办法去打开一个通道,
让某一种权力,
及时有效地去揭露权势集团,

或官员们要掩饰的东西。

有人去向当地法院诉讼,但是每每无功而返,
造成真相长期被掩饰,
司法权完全无法对某种邪恶的行为、
公然的犯罪进行有效制裁,
原因就是这样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

现在这样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
那麽我国司法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如何走向独立?
这一过程会受到哪些社会因素的影响?
从不同国家的法制历史来看,
一个国家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还是由于社会中多元的利益,
或社会阶层能够达到一种比较均衡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需要有一种中立的裁判员。

我们的国家的问题在于,
多年传统社会基本上都呈现出两极化的构造,
一边是权力不受法律制约的皇族,

及其庞大的官僚集团,
一边是浩如烟海的原子化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
这样的社会结构不具有多元化,

缺少中间力量。

最高层能够解决的问题,
即便有心解决,也是少之又少,
简直就是九牛一毛,
这就需要考虑如何能真正让社会矛盾及时得到化解。

这是所谓和谐社会建设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能够使矛盾得到解决的最基本前提,
就是独立的司法体系。

司法独立并不见得一定会公正,
但没有司法独立,就一定没有公正。

所谓的独立性就是能够让法官依照法律的规范,
对案件进行平衡的裁判,
司法的过程不仅是纠纷的解决过程,
也是规则的不断确立的过程,
让人民对行为的法律後果有一种预期,
可以知道什麽事情是非法的,
什麽事情是合法的。
即便难以完美,但总是比冤情不断积累、
仇恨不断加剧要好得多。

大致上一个司法健康的国家,
能够让绝大部分司法案件得到相对公正的解决。
所以,归根到底,
我们希望法庭之上的法官大人们,
能够变得更聪明些,能够读一点书,
观察人类社会的不同经历体验给我们的启发,
让大马的社会变革,能够少走一些弯路,
因为五十多年来我们弯路已经走得太多!


3 条评论:

lynes 说...

我回来了!因为我再也看不下去了!
大个最近过得如何?

人生不过如此-沈兴.sim Heng.(1963)。 说...

那有公平,那有公道?黑暗呀。。。黑和白那会一样。。。

Unknown 说...

有资源的人自然希望有特权,只有在特权夹缝中生存的人才体会到公平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