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星期一

打人当娱乐?fuck!!!


MALAYSIA BOLEH!!!
原来在大马,没持武器打人就是“没罪”!!!
原来在马来西亚打人是不必负法律责任的,真好!

KFC员工殴人一案,基于袭击者没有持武器,案情属于轻微,
即便伍姓事主认或认不出攻击男子,后者也不会被警方扣留查办。
而且,基于袭击者是触犯刑事法典第323条文,即自愿伤人,
在法律上处理轻微案件,不至于需被扣留,更何况受害者伤势不严重。

难怪啦!KFC打人的那位帅哥去到警察局要录口供前时酱多patern啦!
这样天下大乱了!!!
真得很想问执法者 那你是不是变相在鼓励社会暴力?
709 BERSIH当天,我们人民一样没有用武器!
但是警察就乱乱以暴力打我们!
这样的话都说的出,原来用手打人是轻微案件的,不会被扣留....

这样的思维诠释,是不是以后我看不顺眼任何人,
个个对他们饱以老拳,只要我不持武器,是不是就可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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